增加認繳注冊資本需要交付印花稅嗎?
注冊資本實繳登記制度轉變?yōu)檎J繳登記制度后,工商部門只登記公司認繳的注冊資本,無需登記實收資本,不再收取驗資證明文件。公司股東(發(fā)起人)應當對其認繳出資額、出資方式、出資期限等自主約定,并記載于公司章程。公司股東(發(fā)起人)認繳時因沒有納稅資金來源,沒有納稅能力,無需繳納印花稅,應遵循收付實現制原則,在實際收到出資時繳納印花稅。
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金賬簿印花稅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〔1994〕25號)規(guī)定,生產經營單位執(zhí)行《企業(yè)財務通則》和《企業(yè)會計準則》后,其“記載資金的賬簿”的印花稅計稅依據改為“實收資本”與“資本公積”兩項的合計金額。其“實收資本”和“資本公積”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,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。
